• 首页

  • 关于我们

    • 机构简介
    • 机构章程
    • 机构设置
    • 机构资质
    • 规章制度
    • 联系我们
    • 捐赠方式
    • 慈善实体
    • 理事会成员
  • 新闻资讯

    • 慈善动态
    • 政策法规
    • 通知公告
    • 慈善视频
    • 网络联盟单位
  • 信息公开

    • 财务会计报告
    • 年度工作报告
    • 收支明细
    • 捐赠物资公示
    • 年度捐赠明细
  • 公益基金

    • 基金捐建指南
    • 个人万元慈善基金
    • 小微基金
    • 专项基金
    • 亿元基金
    • 爱心储蓄罐
  • 慈善项目

    • 助医
    • 助学
    • 扶贫济困
    • 助残
    • 公益
    • 非限定性众筹
    • 助老
    • 联合劝募
  • 网络众筹

    • 网络众筹
  • 义工中心

    • 义工动态
    • 义工风采
    • 申请注册
    • 义工管理制度
    • 义工知识窗
  • 慈善风采

    • 慈善人物
    • 慈善文化
    • 爱心企业
注册 登录 退出

→ 关于我们

  • 机构简介
  • 机构章程
  • 机构设置
  • 机构资质
  • 规章制度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捐赠方式
  • 慈善实体
  • 理事会成员

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

最新项目更多>>

  • 儿童重大疾病救助

    已筹款:¥3504601.56
  • 甲型血友病患者救助

    已筹款:¥630709.99

大连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

2019-05-23 09:54

大连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慈善总会(以下简称总会)的信息公开行为,提高总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,保障捐赠者、义工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加强社会公众对总会工作的监督,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大连市慈善总会章程》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,是指总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。

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

第三条 总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、方式和责任。总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不得以新闻发布、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。

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

第四条 总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,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),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:

(一)基本信息;

(二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

(三)公开募捐、慈善项目、慈善信托情况;

(四)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、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;

(五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五条 总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:

(一)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;

(二)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的基本情况;

(三)下设的部门、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、设立时间、存续情况、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;

(四)发起人、主要捐赠人、理事主要来源单位、管理人员、被投资方等与本会存在控制、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(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);

(五)总会的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;

(六)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;

(七)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;

(八)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;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;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;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;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;

(九)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;

(十)出国(境)经费、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、招待费用、差旅费用的标准。

(十一)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,公布变更的情况。

第六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,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,公布组织名称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、备案的募捐方案、联系方式、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,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。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,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。

第七条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,总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、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,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;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。

第八条 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,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。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,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,包括:项目名称、项目内容、实施地域、受益人群、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、项目的支出情况,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。

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,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。

第九条 总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、慈善项目信息、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、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,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。

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
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

第十一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:总会官方网站、总会出版物(如年报、通讯等)、中国社会组织网、总会年度报告、慈善中国。

第十二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:总会官方网站、总会月度电子通讯、总会官方微博、总会官方微信、总会合作媒体。

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

第十三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:

1、由各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工作,组成信息公开工作小组。

2、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、整理,经各部门负责人及总会秘书长、执行会长确认后公布。

3、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

第十四条 秘书长为总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,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自查,发现问题及时改正。

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编制、整理、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,未经总会秘书长批准,不得擅自公开信息。

第十七条 信息一经公开,不得随意更改,确需更改的应当报总会秘书长、执行会长批准后重新公开,并说明更改理由,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。

第七章 其 他

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。


大连市慈善总会 版权所有 ,本网站标注来自本站内容均为原创,转载请保留来源

地址: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号 邮编:116001 电话:0411-39855666

Email: dlcf_2004@163.com 辽ICP备13011322号-1

辽公网安备21020202000365号

技术支持: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

  • 大连市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